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18-11-20 2940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等文件要求,滿足裝配式建筑工程計價需要,我廳組織制訂了《廣東省裝配式建筑工程綜合定額(試行)》(以下簡稱“本綜合定額”),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綜合定額是我省裝配式建筑工程計價的標準,是編審裝配式建筑工程設計概算、招標控制價、施工圖預算、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工程價款調整、竣工結算,以及調解工程造價糾紛、鑒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本綜合定額作為《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的組成部分,與2010版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配套使用。凡在2017年8月1日起經招標管理機構批準招標或非招標未簽訂合同的裝配式建筑工程,均執(zhí)行本綜合定額;2017年8月1日前已發(fā)出招標文件或已簽定合同的裝配式建筑工程,有約定的按其約定計價,沒有約定的則不得調整。
本綜合定額的勘誤、解釋、補充、修改等工作由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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